第3 类——易燃液体
易燃液体的闪点因杂质的存在可能改变。《国际危规》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出的第三类物质
一般需视为化学纯物质。因为商业产品可能添加物质或杂质,所以闪点可能会变化,
而且这会影响该产品的分类和包装类的确定。对物质的分类或包装类产生怀疑时,该物质的闪点应通过试验确定。
1.定义和一般规定
第3 类包括下列物质:易燃液体;液态退敏品。
(1)易燃液体
易燃液体是闭杯试验在 60 ℃(相当于开杯试验 65.6 ℃)或在 60 ℃以下时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
或液体混合物,或含有处于溶液中或悬浮状态的固体或者液体(如:油漆、清漆、真漆等,
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性已另列入其他类别中的物质),上述温度通常指闪点。本类还包括:
①交付运输时温度等于或高于闪点温度的液体;
②在加温条件下运输的或交付运输的,在温度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时会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。
(2)液态退敏品
溶于或悬浮于水或其他液态物质,形成均一的液体混合物以抑制其特性的物质。
(3)《国际危规》规定不适用于闪点高于 35 ℃且不持续燃烧的液体
满足下列条件的液体视为不持续燃烧:
①液体通过了可持续燃烧试验(见《试验和标准手册》第Ⅲ部分 32.5.2 规定的可持续性试验等。
②根据 ISO 2592:1973 ,其着火点大于 100℃;或
③它们是与水混合的溶液,按质量计含水量大于90%。
2.包装类的确定
易燃液体包装类的确定是依据该物质的闪点、沸点和黏度进行划分的。
根据闪点和初沸点划分的划分标准,
包装类 I 闭杯闪点: 初沸点 ≤35℃
包装类II 闭杯闪点: <23℃ 初沸点 >35℃
包装类III 闭杯闪点:≥23℃ ≤60℃ 初沸点>35℃